香港公司注册处是香港政府的注册机构,负责处理所有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的登记手续。根据规定,每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都需要向注册处提交一份《公司注册证明书》,并凭借该证明书向税务局申请领取《商业登记证》(通常称为“商业登记证”)。通常,税务局会以信函形式寄送一份《公司注册证明书》印本和一份《商业登记证》。
请注意:以下内容不适用于新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但尚未领取印本的公司。
1. 已进行税务登记或已领取税务登记号
根据《税务条例》规定,任何已在香港设立公司或已领取税务登记号的个人都必须每年向税务局登记公司的税务资料。如果未按规定在税务局登记公司的税务资料,可能会因违反《税务条例》而受到罚款。
如果您已进行了税务登记,但尚未领取《商业登记证》,您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下载新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和《商业登记证》。在领取新的证书之前,请确保已完成税务登记。
2. 已持有商业登记证
如果公司希望重新领取《商业登记证》,必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 如税务局认为必要,可能会发出延期通知
3. 已收到税务局的通知或已收到注册处发出的信件
对于已收到税务局通知或已收到注册处信件的公司,必须在收到通知或信件后的30天内向注册处提交相关文件(包括《公司注册证明书》和《商业登记证》的印本),以便申请领取这些证书。
4. 商业登记册
商业登记册(简称“公司登记册”)是根据《公司条例》第138条成立并发行的登记册。该册登记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业务性质、章程以及任何修改。所有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条例》规定的注册条件,并在税务部门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每年,香港税务局根据《商业登记册条例》规定的日期向商业登记署提交公司登记册,以进行核数并核发商业登记证。此外,还需要申报财务报表。
1. 如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领取证书,可委托他人代领,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 如果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证书,必须由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原件给代理律师,并在委托书上签名。
3. 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必须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
4. 如果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证书,代理律师应先查询申请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代理律师认为有必要,应以书面形式向税务局说明情况,并表示同意代领。代理律师还应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委托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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